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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災事件資方Q&A (3)-請假篇

已更新:5月13日

Q10. 勞工發生職災請假休養,一定要給假嗎?

答:根據《勞工請假規則》第6條,勞工因職災所需的治療、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。在員工無法恢復正常工作的情況下,雇主應該要給假,但也不是一昧給予勞工要求的假別,仍有討論空間。


Q11. 對職災的認定有爭議,或是請假的時程有疑問,也都要給公傷病假嗎?

答:《災保法》第88條說明,職災尚未認定前雇主可以先給予普通病假,普通病假期滿(見《勞工請假規則》第4條)仍未恢復應予留職停薪,如往後確認為職業災害,再轉為公傷病假。

有爭議的職災種類繁多,例如找不到在工作中受傷的事證、通勤職災不確定有無重大違規在先、受傷的原因非工作必須或上下班必經之途徑,或員工聲稱為職業病但尚未經勞保局審定等,雇主有理由可暫時依普通傷病假給假。


勞工及雇主在看著天秤兩端,一端是診斷書及宜休養意見,另一端是勞保局及職醫建議
員工受傷請假需衡量

Q12. 如前條所述有爭議的案件,要怎麼確認是不是職災?

答:一般來說,職業傷害是由公司自行判斷再送勞保局核定,職業病才需要經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。但職業傷害的樣態有時不太典型,例如員工說在監視設備看不到的地方受傷;受傷當下沒有提出,反而等過了好一陣子才說有職傷;通勤職災走不合理的路徑等,對缺乏法律、醫療資源的中小企業雇主來說難以自行判斷。

當遇到上述情形時,最簡單、快速的解答,就是向勞保局提出給付申請(如有休養期間則申請傷病給付,達永久性失能者則申請失能給付)。勞保局收到申請,最終必會回覆是否核定給付,以及給付幾日的投保薪資,一紙公文雖無法完全代表法院立場,但對於雇主判斷職災與否及合適的公傷病假期間,很有幫助。


Q13. 員工請假時間很長,要等到休養好時才能提出申請嗎?

答:某些傷病如嚴重的骨折會需要休養很久(超過三個月或甚至半年以上),在治療、休養的過程中傷者需要用錢,又一直在等待雇主的回覆,而雇主卻又不能確認職災的要件,過程中雙方可能會失去耐心,建議如有休養時間長者,可先行分段送審,得知勞保局判定是或不是職災,會有個比較明確的方向。


Q14. 員工只要提出診斷書,上面註明建議持續休養,就要同意給假嗎?

答:非也,非也。需休養是因為暫時不能工作,當可以工作時,自然就不需要休養了。

臨床醫師在給休養建議時,並不能預見在建議的休養期限到時,病患是否真的恢復,或會不會發生提前恢復的情況。勞保局在審定傷病給付的期間,也是以其是否達到一定以上的恢復程度來判斷,不是以附上多長休養建議的診斷書而定。

《災保法》上路後,從許多法院判例中可發現,許多法官對復工的觀念,也已經逐漸從勞基法的恢復原有工作的工作能力(《勞基法》§59),移到災保法的恢復一定以上工作能力(《災保法》§67)。

良好的復工計畫,需要醫學專業,也需要對作業現場工作的了解,更要能理解勞雇雙方的立場,當受災勞工復工卡關,雇主不清楚到底要不要再給假時,請找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協助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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