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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ROFIELD NOTES
職田筆記
把艱澀的勞動法規與醫學知識,化為在工作與生活的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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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災事件資方Q&A (3)-請假篇
Q10. 勞工發生職災請假休養,一定要給假嗎? 答:根據《勞工請假規則》第6條,勞工因職災所需的治療、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。在員工無法恢復正常工作的情況下,雇主應該要給假,但也不是一昧給予勞工要求的假別,仍有討論空間。 Q11. 對職災的認定有爭議,或是請假的時程有疑問,也都要給公傷病假嗎? 答:《災保法》第88條說明,職災尚未認定前雇主可以先給予普通病假,普通病假期滿(見《勞工請假規則》第4條)仍未恢復應予留職停薪,如往後確認為職業災害,再轉為公傷病假。 有爭議的職災種類繁多,例如找不到在工作中受傷的事證、通勤職災不確定有無重大違規在先、受傷的原因非工作必須或上下班必經之途徑,或員工聲稱為職業病但尚未經勞保局審定等,雇主有理由可暫時依普通傷病假給假。 員工受傷請假需衡量 Q12. 如前條所述有爭議的案件,要怎麼確認是不是職災? 答:一般來說,職業傷害是由公司自行判斷再送勞保局核定,職業病才需要經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。但職業傷害的樣態有時不太典型,例如員工說在監視設備看不到的地方受傷;受傷當下沒有提出,反而等過了好一陣子才說有職傷;通勤

楊翰選
5月5日讀畢需時 3 分鐘


職災事件資方Q&A (2)-工資補償篇
aQ7. 職災發生後,雇主的補償責任有哪些? 答: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始於《勞基法》第59條,《災保法》立法後再對應到第26條。勞基法§59的第一款對應到醫療給付、第二款對應到傷病給付(工資補償)、第三款對應到失能給付,第四款則對應到死亡給付。 其中,工資補償部分是要在發薪日發給,其他的可以事後再向勞保局申請,有時間上的規範,這點需多加注意。相關規定詳見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》第30條。 Q8. 工資補償怎麼算? 答:勞基法規範的職災工資補償,目的是讓員工在遭受職業災害後能夠無後顧之憂,好好養病,以不影響受災勞工原本的生活條件為考量,故規範要求雇主按照原本的薪酬條件(原領工資)發給工資補償,以前一天或前一個月正常工作狀態能拿的全薪為基礎,規定請見《勞基法施行細則》第31條。 員工如果不是領固定薪,而主靠業績來分潤的職業,或是透過各項加給撐起月薪的工作,在計算原領工資時對雇主就會很不利。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如是:「原本有夜班加給,現在連工作都沒辦法做了,夜班加給當然不算在工資補償的基礎。」、「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是另外給的,怎麼能算在工資補償中」、「原本有給

楊翰選
4月20日讀畢需時 2 分鐘


職災事件資方Q&A (1)-通報責任篇
Q1. 得知員工發生職災時,雇主第一時間該做的是什麼? 答:直覺上,第一時間會想到應該要先關心人怎麼樣,提醒雇主或主管,關懷員工很重要,但建議同時確認該事件是否為通勤職災(簡要說明請見Q6問答),以及是不是重大職災。 通勤職災在職安法通報責任上與勞動場所發生的職災不同,如是請跳過Q2-Q5。如果不是通勤職災,重大職災的定義為: ➀死亡災害 ➁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➂罹災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(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§37)。 重大職災事件,雇主於知悉後八小時內請先派員上職安署通報網站通報,逾期未通報或遲報罰則更重! Q2. 一但通報重大職災,勞檢會馬上來並要求停工、損失慘重,要不和勞工講好先不要報,看怎樣再說是不是比較妥當? 答:對於多數企業主而言,一生沒有多少機會會遇到重大職災事件,不了解通報後續引發各機關的反應該怎麼處理,所以當事故發生時猶豫要不要「自主通報」是可以理解的。提醒雇主及職安業務主管,現救護/救災體系、醫院端與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都有勾稽連線的管道,勞工、醫療機構,以及一般民眾也都能自由上網通報,勞檢一樣會收到資訊。建

楊翰選
4月8日讀畢需時 3 分鐘


「別再請醫師開診斷書,別再跟我要錢!」(2):職業災害的責任-雇主篇
先澄清一點,這系列文章的標題是比較誇張的。通常雇主不太會用這種口吻指責員工,但在一些比較極端的案例中,雇主最後卻恨不得員工從自己的企業中消失。 大田職災故事是虛構的,卻又很真實。這樣的開端與現實生活中許多(或可說是大多數)有爭議的職業災害案件情境很類似:勞資雙方在一開始,並沒有想從對方身上得到什麼過分的好處。 在勞工篇,我們介紹了《災保法》關於職災的五種給付。 而在這邊,雇主/雇主代理人必須先釐清一個基礎法律觀念:補償責任與賠償責任。 一、補償責任: 《勞動基準法》第59條: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、失能、傷害或疾病時,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。 這裡是說,當勞工遭受職業災害,雇主應負補償責任。而此條所規定的補償,為法律上的無過失補償責任,意思是不論雇主對職災事件的發生有無過失,都要為勞工付出醫療費用、薪資補償等金錢,且要再依《勞工請假規則》§6之規定給予公傷病假。 看到這裡,雇主是不是覺得很不開心?明明上下班發生車禍不是我的錯,為什麼法律會規定我要出這些錢不可? 其實,勞基法只是先開了個頭,希望雇主在事故發生的當下代政府善盡照顧勞工的責任。現

楊翰選
3月31日讀畢需時 3 分鐘


「別再請醫師開診斷書,別再跟我要錢!」(1):職業災害的責任-雇主篇
白手起家的阿職,年幼時父親早逝,退伍後從學徒幹起,肩負照顧母親和家中弟妹的責任,好不容易打出一片江山,現擁有一間座落於鄉間的田間工廠,無日無夜地生產品質優異的螺絲釘。 因為自己是苦過來的,阿職深知謀生不易,即使面臨金融海嘯或中美貿易戰,也都不輕言解僱員工,跟隨阿職工作一輩子的資深員工,都清楚老闆的苦心,心中長存感念。 阿職,也是臺灣社會60、70年代大多數一代老闆的生命寫照。 一天,阿職在與客戶洽談年度生產計劃的過程中接到一通電話。 是大田,生管課的大田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,醫師診斷左側鎖骨骨折,需要開刀住院。 「阿你騎車怎麼這麼不小心?好,我晚點去醫院看你。」 結束會議後,阿職驅車前往醫院,見大田略帶靦腆的苦笑,左手臂被三角巾包著動彈不得。 在大田病床旁待了十來分鐘,見住院手續都已安排完畢,阿職從口袋中拿出了預先準備好的一萬元紅包給大田,囑咐要記得好好休息,便先離開回公司確認工作進度(畢竟少了一位負責生產管理的人力)。 您的老闆,或是家中長輩,是否也有像阿職一樣的人物呢? 同樣的故事,不同的角度,是不是有著截然不同的感受?...

楊翰選
3月13日讀畢需時 1 分鐘


「我這是職業病啦!」:認識職業災害的分類
與標題相似的話題,時常出現在同事之間的對談,或是向親朋好友訴說工作甘苦的時候。前文提到,職業傷病與本國勞動法規息息相關。那到底是誰來決定,什麼人/什麼疾病可以被認為是職業病呢? 首先,我們得先知道職業災害的分類。 一般人日常話題在談論的「職業病」,大多涵蓋本國法規的「職業災害」範疇,而職業災害裡,又被區分兩種類型: 職業傷害: 因遭遇事故造成工作者 身體受到傷害 ,而且傷害的發生,是和工作有一定 因果關係的。 通常,職業傷害的 致傷機轉短暫、顯而易見 、容易辨別 ,例如墜落或被東西壓砸;車禍導致骨折、皮膚受損等。 職業病: 判斷上比較 複雜 ,工作者因遭受某些危害,造成或促發身體 罹患疾病 ,當然疾病也必須和工作有一定因果關係。 大部分職業病 是 慢慢累積 的,例如長期負重、暴露有毒化學物質或游離輻射造成癌症。但 也有些疾病 演進是 很快速 的,好比 劇烈衝擊導致身心疾病 ,發生的過程所花的時間並不長。 職業傷害,由 公司 (雇主代表)負責 調查 , 勞保局 審查 。 職業病,由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先 評估 ,如職醫認為可能是職業病,將診斷做成

楊翰選
3月6日讀畢需時 2 分鐘


思念是一種病,職業病不是一種病:職業病介紹與觀念釐清
職業病,其實不是一種病。 職業病,是由勞動法律定義,當人因爲工作的關係受到傷害或罹患疾病,而且被公認具有一定以上的因果關係,這個名詞背後附帶著某些權利或責任。 因為是由國家法律定義的,所以各國的職業災害範疇和認定方式並不相同,有些疾病在我國是職業病,但是在其他國家可能就不是。 親愛的讀者,您有沒有遭遇過,或是聽過哪些可能是職業病的案例呢? 我們將在接下來的系列文章中,一一用淺顯易懂的圖文來做職業病介紹與觀念釐清,敬請期待!

楊翰選
2月25日讀畢需時 1 分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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