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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別再請醫師開診斷書,別再跟我要錢!」(2):職業災害的責任-雇主篇

已更新:4月1日

先澄清一點,這系列文章的標題是比較誇張的。通常雇主不太會用這種口吻指責員工,但在一些比較極端的案例中,雇主最後卻恨不得員工從自己的企業中消失。


大田職災故事是虛構的,卻又很真實。這樣的開端與現實生活中許多(或可說是大多數)有爭議的職業災害案件情境很類似:勞資雙方在一開始,並沒有想從對方身上得到什麼過分的好處。


在勞工篇,我們介紹了《災保法》關於職災的五種給付。

而在這邊,雇主/雇主代理人必須先釐清一個基礎法律觀念:補償責任賠償責任


一、補償責任:
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、失能、傷害或疾病時,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。

這裡是說,當勞工遭受職業災害,雇主應負補償責任。而此條所規定的補償,為法律上的無過失補償責任,意思是不論雇主對職災事件的發生有無過失,都要為勞工付出醫療費用、薪資補償等金錢,且要再依《勞工請假規則》§6之規定給予公傷病假。


看到這裡,雇主是不是覺得很不開心?明明上下班發生車禍不是我的錯,為什麼法律會規定我要出這些錢不可?

老闆給予受傷員工補償,職災保險也給予給付。另有返還機制將預付之補償還予僱主

其實,勞基法只是先開了個頭,希望雇主在事故發生的當下代政府善盡照顧勞工的責任。現今我國的勞動法規已臻完善,職災保險費用在災保法立法後也正式獨立,勞基法§59條提到的雇主補償責任,只要經勞保局審查有其必要,多數金額會由職災保險支應。


以傷病給付為例,在勞保局審查通過的情況下(很重要,請讀者不要自動忽略這幾個字),自勞工受傷第四天起至滿二個月,職災保險會負擔100%的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;第三個月起至第二十四個月,職災保險負擔70%的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。(《災保法》§42


也就是說,勞基法要雇主負的補償責任,不會追究雇主到底有沒有過失,且在正常的情況下,多數的費用都會由職災保險支出。而雇主已付出的錢錢也不會不見,當勞工收到職災保險給付後,雇主可依《災保法》第90條請求其返還。


二、賠償責任:

那如果職業災害發生的原因或過程,雇主是有過失的話呢?這就會牽扯到民法了,《民法》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
因民法過失的判斷需由法官才能斷定,且一但對簿公堂,多半勞資雙方都兩敗俱傷,此處不宜多做贅述。職田診所強烈建議,無論您是雇主還是勞工,平時該做的安全防護措施要做,該監督的要認真指揮監督,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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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結:

  1. 雇主職業災害的責任有兩種,補償與賠償。

  2. 職業災害發生後,雇主必躲不掉的是補償責任。

  3. 在正常/一般的情況下,多數補償費用會由職災保險支應。

  4. 雇主提供薪資補償有其規定,勞工得到保險給付後可要求其部分返還,但也有其規定,詳見細則或未來的文章討論。

  5. 雇主若要避免負擔職業災害的賠償責任,除了平時多積陰德以外,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意識完善的安全防護措施,缺一不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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