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災事件資方Q&A (2)-工資補償篇
- 楊翰選

- 4月20日
- 讀畢需時 2 分鐘
已更新:5月14日
aQ7. 職災發生後,雇主的補償責任有哪些?
其中,工資補償部分是要在發薪日發給,其他的可以事後再向勞保局申請,有時間上的規範,這點需多加注意。相關規定詳見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》第30條。
Q8. 工資補償怎麼算?
答:勞基法規範的職災工資補償,目的是讓員工在遭受職業災害後能夠無後顧之憂,好好養病,以不影響受災勞工原本的生活條件為考量,故規範要求雇主按照原本的薪酬條件(原領工資)發給工資補償,以前一天或前一個月正常工作狀態能拿的全薪為基礎,規定請見《勞基法施行細則》第31條。
員工如果不是領固定薪,而主靠業績來分潤的職業,或是透過各項加給撐起月薪的工作,在計算原領工資時對雇主就會很不利。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如是:「原本有夜班加給,現在連工作都沒辦法做了,夜班加給當然不算在工資補償的基礎。」、「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是另外給的,怎麼能算在工資補償中」、「原本有給員工證照加給,這幾個月他的牌照暫時不能用了,證照加給當然得扣回」等等,但勞動部對工資認定與給付比多數雇主想像的還要寬,大略上只要是員工固定能拿到的,或約定俗成會給的,都算是工資補償的原領工資範疇。

各位雇主在了解這項規定後,不妨先想想要怎樣制定合理的薪資結構,才會在面臨高薪餉的員工發生職業災害時,既能保障員工受災權益,又不至於引起工資的認定爭議。
Q9. 團保、慰問金能合併計入工資補償嗎?
答:阿職給大田的一萬塊紅包(慰問金),事後在計算工資補償時能扣掉嗎?如是以「慰問金」、「職災紅包」等名義發給,事後要用來抵充工資補償可能會有問題!實務上,雇主發給受災勞工紅包是一種責任、關懷員工的象徵,如雇主希望能算在工資補償上,建議在發給名目、會計科目上明確記錄屬於職災工資補償的一部分,比較妥當。
另外,團保的保險範圍與給付條件包羅萬象,團保的給付是否能作為工資補償較難一言以蔽之。如果保險費用不是由雇主負責支付、保險契約內容又不是針對職災案件而設置時,拿來當作工資補償的一部分在法律上也常見爭議,建議雇主在與團保業者簽訂保險時,先向專家確認是否能抵充職災工資補償。(抵充規定可參考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》§34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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